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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贵州商会会员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   为了加强苏州市贵州商会(以下简称商会)会员管理,强化商会组织建设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社团管理条例》和《商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  商会施行会员制管理。

会员制的目标是:及时宣传贯彻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为会员搭建凝聚乡情、共同发展的平台,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高效快捷的信息传递系统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积极承担社会责任,提高商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,促进黔苏两地经济建设繁荣发展

第三条    商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
 

第二章 会员

第四条 入会资格:

凡拥护商会章程、执行商会决议,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贵州籍及非贵州籍(热爱贵州、认可章程的精英人士)都可以申请加入商会。

第五条  商会会员

(一)  具有一定生产、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,诚信守法;

(二)  在所从事的行业及领域内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。

第六条  会员入会程序:

(一)  有入会需求须向商会提出申请;

(二)  提交《苏州市贵州商会入会申请表》;

(三)  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(复印件);

(四)  申请成为商会理事以上会员入会须通过理事会审核,并经会员大会认可;

(五)  获得入会资格并交纳会费;

(六)  正式成为商会会员。

第七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:

(一)  被剥夺政治权利,刑法执行未终了的申请人或企业代表;

(二)  无民事行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或企业代表;

(三)  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;

(四) 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或企业代表;

(五)  曾经严重违反商会章程,损害商会声誉,并因此曾被商会除名的申请人或企业代表;

(六)  国家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
第八条     会员的权利

(一)  有本商会赋予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  对商会工作有经合规途径提出建议、批评及监督的权利;

(三)  有享受商会提供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;

(四)  有参加商会组织针对其他同级会员均能享受的培训考察、交流等活动的权利;

(五)  有参加商会举办针对同级会员均开放的贸易洽谈会、博览会、展示会、展销会、研讨会等活动额权利;

(六)  有在由商会主办的各种活动、刊物及网站、微信公众平台上针对同级会员均能享受的发布信息、刊登广告、参加展示的权利;

第九条  会员的义务

(一)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;

(二)遵守商会章程、会员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,执行本商会的决议;按规定按期缴纳会费;

(三)及时向商会递交会员企业的详细资料,建立会员资源库,便于项目对接;

(四)竭力维护商会名誉和形象,积极促进商会的发展;

(五)积极参与协助商会组织各项活动,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商会其他企业的行为。

 

第十条    注意事项

 

(一)积极维护商会建设和发展,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利于商会团结、有损商会形象的言论,不得做出有损坏商会利益的行为;不得私下传递或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并在会员以外发布、抱怨与商会有关的内容;对于诋毁、诽谤商会形象的行为应该严加制止;

(二)理事以上成员如对商会有意见和建议,可在商会理事群反映,由商会领导解答,会员可向秘书处反映。不得在商会工作群发表负能量的消息,一旦发现,秘书处给予警告,发生两次后,上报常务会长会,踢出群;

(三)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,对会议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对决议持否定意见的会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,但不准在会议以外散布不实的消息;

(四)未经商会许可或授权,不得以商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或其他活动,不得在商会会员之间存在欺诈行为;

(五)遵守组织纪律,不得拉帮结派、成立小团伙;

(六)不得透露商会机密,包含且不限于商会会员信息、内部管理制度、投资信息等;

(七)公开发生以上四项行为之一或全部并经商会调查属实,商会有权对其除名并予以通报。原则上永远不予接纳加入商会,对于除名的会员,商会一概不予以退还会费。

时间:2018-4-12 | 阅读:23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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